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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峰股改承诺资产注入落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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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峰股改承诺资产注入落空

  本报记者 朱宇

  航天长峰(600855)今日公告,由于受体制改革及产业调整政策不明朗等限制,控股股东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股改承诺中关于资产注入的事项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完成。

  2006年5月18日公司实施了股改,当时参加股改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即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此外,公司控股股东长峰集团还做出了特别承诺。除了股改实施后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外,特别承诺中重要的一条是:长峰集团自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两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允价格将优质资产和相关业务置入航天长峰,置入资产经审计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相应的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同时,长峰集团将不断把科研成果注入航天长峰,促进公司不断发展,做强做大航天长峰,使公司成为良性互动快速发展的高科技企业。

  长峰集团表示,如果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完成优质资产置入航天长峰的工作,或者置入资产经审计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5%,相应的销售收入低于2亿元,长峰集团将在前述36个月限售期满后的60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原持有的航天长峰非流通股股份。

  公司今日公告称,经征询,长峰集团一直积极开展股改承诺的实施工作,但由于受体制改革及产业调整政策不明朗等限制,控股股东股改承诺中关于资产注入的事项在承诺期限不能完成,因此,长峰集团将遵守承诺,在前述36个月限售期满(即2009年5月18日)后的60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原持有的航天长峰非流通股股份。

  同时,长峰集团将继续进行资产注入工作,以提高公司运行质量。如果在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96个月内仍未进行资产注入工作,长峰集团将不转让其持有的航天长峰非流通股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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